
3月12日,安徽滁州程女士在清吧遭陌生男子韩某投放西地那非(伟哥),全程被监控拍下。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,编号滁琅公(刑)不立字[2026]29号。程女士退还1.3万赔偿坚持追责,4个月后所有本地部门拒绝受理——她还能走哪条路?[[8]][[10]]
不予立案编号
[2026]29号
滁琅公(刑)不立字,3月16日出具
退回赔偿金
1.3万元
程女士主动退还,坚持走法律程序
维权时长
4个月+
3月12日事发至7月17日公开发声
药物剂量
100mg
每袋西地那非含量,系处方药
程女士4个月维权全过程
7月17日·公开发声
宣布已无程序可走
程女士在社交平台发文:"本地部门都拒绝受理我的案件,我已经没有程序可走了。勇敢发声,是为了让后来者不再重蹈覆辙。"
全网热议
7月17日前·各部门拒绝
本地所有部门拒绝受理
程女士向本地多部门寻求受理,均遭拒绝,维权路径全面受阻。
无门可入
4月15日前后·撤协议退款
退还1.3万,撤销调解协议
咨询律师后认为韩某下药行为或构成犯罪,主动退回全部赔偿,单方撤销治安调解协议,坚持走法律程序追责。
关键转折
3月16日·报警/不予立案
正式控告,警方不予立案
程女士向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提出控告,警方审查后认为"没有犯罪事实",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,随后组织双方签署治安调解协议,韩某赔偿1.3万元。
不予立案
3月12日·事发当晚
清吧遭下药,当场报警
程女士在滁州某清吧发现杯中有粉红色凝胶异物,随即报警。韩某抢夺报警电话、销毁证据、诱导签"误会的谅解书"被拒后实施恐吓,以上全程被监控拍下。
事件起点
官方定性 vs 法律条文
当地领导协调定性
官方说法
· 摸腿、搂腰不属于猥亵
· 事件未造成严重后果
· 因此不构成犯罪
法律条文明文规定
法律依据
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:猥亵他人处5~10日拘留,违背意志强行摸腿搂腰即构成
· 西地那非:处方药,非管制品,但有心血管风险
· 不予立案通知书编号:滁琅公(刑)不立字[2026]29号
警方、律师、程女士三方怎么说
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,决定不予立案。
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
不予立案通知书,2026年3月16日出具
如果后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,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不立案,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可申请检察监督,检察院7日内要求公安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。
付建
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
3月12日投药案·不予立案(猥亵、下药、抢夺报警电话、毁证据、诱导签'误会的谅解书'被拒后恐吓我,以上监控都拍下来了)已经过去4个多月了。现在本地部门都拒绝受理我的案件,我已经没有程序可走了。
程女士
当事人,2026年7月17日公开声明原文
有证据为何仍走不通?两道法律门槛
门槛一:西地那非不是管制药
西地那非属普通处方药,非国家管制的麻醉或精神类迷药,无法直接适用"投放危险物质"等罪名。现有法律框架下,单凭投放此药难以直接触发刑事立案。[[10]][[23]]
门槛二:猥亵入罪需证明主观目的
强制猥亵罪要求证明行为人具有性侵意图,单凭监控画面难以直接做实主观目的证据链;摸腿搂腰若仅作治安处理,行政处罚与刑事立案标准存在明显落差。[[19]][[23]][[39]]
不予立案不是终点:还有三条路
① 申请复议
不服不予立案决定,可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。(依据:不予立案通知书背面说明)[[10]][[20]]
② 检察监督
认为公安应立案而不立案,可向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;检察院须在7日内书面要求公安说明理由。(来源:河南泽槿律师付建意见)[[13]][[39]]
③ 刑事自诉
对于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,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;同步可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索赔精神损失。(适用条件:有明确证据且属自诉案件范围)[[23]][[39]]
注:以上路径均不保证必然成功,需结合具体案情由专业律师评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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